招采微课堂第八期-全国统一大市场背景下,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怎么干?

作者: 时间:2026年09月28日 09:55 点击数:

三件事,正在改变采购的底层逻辑

第一件:法律要大修。

招标投标法、政府采购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,正在加快修订。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,以修法为契机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,破除隐性壁垒,改进评标办法,提高工作透明度,严厉打击违法活动。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确立了三个关键转向:

从“程序导向”转向“绩效导向”—公开招标不再是“万能钥匙”,采购人要“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”;

从“程序执行者”转向“全流程责任人”—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,需求编制、方式选择、合同签订、履约验收,都要亲自参与、全程负责;

从“重采购”转向“全过程绩效管理”—按预算、需求、采购、履约、验收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,采购结果要与预算绩效挂钩。

第二件:审查要变刚性。
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》已于2025年4月施行;修订后的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规定》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。这两部制度一个管“前”(事前预防)、一个管“后”(事后纠偏),共同构成长效约束。新规明确禁止在招投标中: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信息;排斥、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投标;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、成立年限、所获奖项荣誉、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信用等级;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或评审标准;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、技术和商务条件。

第三件:整治在加力。

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“系统整治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”。在政府采购领域,财政部会同公安部、市场监管总局聚焦“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、代理机构乱收费、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、供应商围标串标”四类问题,自2024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专项整治—“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”被列为第一类问题。

一、认清形势:统一大市场对学校采购意味着什么

意味着“本地优待”不再有理由学校是采购人,属于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的主体范围。过去一些习惯性做法——设置驻地服务承诺、要求本地业绩、把本校或本省既往合作经历作为加分—在制度上都已被明确禁止。制度逻辑很清楚:采购活动回归质量、服务和价格的本源竞争,让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、公平竞争。对我校而言,这不是“约束”,而是“机会”:市场越大,我们能用同样的钱买到更好的东西;竞争越充分,采购质量就越有保障。

意味着“把关责任”压得更实统一大市场既是“放”(拆除壁垒),也是“管”(强化审查)。公平竞争审查已从“自我检查”升级为具有刚性约束的制度安排;来自校内外、供应商的质疑举报渠道更加畅通。学校的每一份采购需求、每一份采购文件,都要经得起公平竞争的检验。

意味着“采购能力”成为核心能力采购制度从“程序导向”转向“绩效导向”后,“合规”只是底线,“物有所值”才是目标。这要求二级单位不再只是“提需求的”,而是“对结果负责的”。老师上课要用的设备、实验室要配的仪器、学院要买的服务,什么时候到、好不好用、能不能用出成效,最终是二级单位的事。


二、四个转变:二级单位怎么干PART 01转观念:从“重程序合规”到“重质量效益”

1.核心是把“买什么、为什么买、值不值”想清楚。

·先谋后动:需求提出之前,必须回答三个问题——现有资产能不能调剂使用?为什么必须新购?买什么档次才够用?避免无预算采购、重复采购、盲目采购、超标准采购。

·需求说了算:功能要求不能笼统。含糊的需求会让供应商无法准确响应,也会在履约时"公说公有理"。技术参数要客观、可量化、可验证;不得指定品牌型号,不得设置与实际需要无关或歧视性的资质、技术和商务条件。

·拒绝"最低价依赖":一味锚定最低价,容易陷入“低价抢标-品质打折-反复扯皮-二次追加”的循环。价格要竞争,但技术、服务、长期运营成本要一起评。

2.转角色:从“甩包袱给代理”到“全流程负责”;“谁采购、谁负责”不是口号,是责任链条

二级单位在本单位采购中的职责是完整的:编制采购预算与需求、选派采购人代表、确认采购结果、参与质疑答复、签订采购合同、组织履约验收。这些工作不能简单“委托出去”。制度趋势很明确-采购人不能再把责任“一包了之”给代理机构。

同时,要建立内部控制:决策、执行、验收职责应当明确,承担不同岗位职责的经办人员原则上相互分离,形成“岗位分离、权责清晰、相互制约”的工作机制。年度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应纳入本单位“三重一大”议事决策范围,集体研究、书面记录、存档备查。

3.转身份:从“挂名代表”到“专业话事人”采购人代表是学校利益在评审现场的唯一代言人。

要做好这个“话事人”,关键在三点:

选得准:选派熟悉项目需求、懂技术、责任心强的同志,不是“谁有空谁去”;

说得清:评标现场准确介绍项目背景与实质需求,对供应商的响应情况作出专业判断,但不能越位、不能诱导、不能透露评标秘密;

守得住: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和评审纪律,如实记录评审意见,独立签字负责。

一次履职不严谨,可能带来质疑投诉,甚至推翻整个采购结果。

4.转闭环:从“验完就付”到"应验必验、验收必严”

验收是采购质量最后一道关口,也是最容易被“走过场”的环节。

验收关口前移:在编制采购需求时,就把验收标准、验收方式、时间节点写清楚,写进合同;

组成专业验收小组:由熟悉项目需求与采购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、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组成,避免“拿着验收单挨个签字”的形式验收;

分类实施验收:大型或复杂项目应邀请专业检测机构参与;不能一次性整体验收的,科学设置节点、分段验收;

验收结果真运用:验收结论与资金支付、资产入库、绩效评价挂钩,并作为今后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参考。

三、六条红线:这些做法要立刻停下来序号禁止性做法制度依据1以所有制形式、组织形式、股权结构、注册地、投资国别等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、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2将外地业绩、成立年限、所获奖项荣誉、本地缴纳税收社保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规定》第七条

3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、技术、商务条件同上4指定品牌、型号,或通过"技术参数定制"变相指向特定供应商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》5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、响应时间,或仅允许现场报名、现场购买采购文件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(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6以本地业绩、入库名录、备选库、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交易对象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规定》

四、两句话,请二级单位记牢一句话是“想清楚再提需求”——预算、论证、参数,一个都不能虚。

一句话是“管到底才算完成”——需求、评审、验收,一环都不能松。

五、我们能提供什么支持国有资产管理处(招采办)将持续做好三件事:

1.政策宣讲

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,分批次到二级单位开展采购制度宣讲与风险提示;

2.业务指导

对需求编制、采购文件审核、评审组织、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提供全流程指导;

3.咨询服务

组建招标采购工作咨询专家队伍,为二级单位项目论证和疑难问题提供专业支撑。

三件事,正在改变采购的底层逻辑

第一件:法律要大修。

招标投标法、政府采购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,正在加快修订。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,以修法为契机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,破除隐性壁垒,改进评标办法,提高工作透明度,严厉打击违法活动。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确立了三个关键转向:

从“程序导向”转向“绩效导向”—公开招标不再是“万能钥匙”,采购人要“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采购方式”;

从“程序执行者”转向“全流程责任人”—采购人对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,需求编制、方式选择、合同签订、履约验收,都要亲自参与、全程负责;

从“重采购”转向“全过程绩效管理”—按预算、需求、采购、履约、验收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,采购结果要与预算绩效挂钩。

第二件:审查要变刚性。
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》已于2025年4月施行;修订后的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规定》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。这两部制度一个管“前”(事前预防)、一个管“后”(事后纠偏),共同构成长效约束。新规明确禁止在招投标中:不依法发布招标投标信息;排斥、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投标;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、成立年限、所获奖项荣誉、缴纳税收社保等用于评价信用等级;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或评审标准;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、技术和商务条件。

第三件:整治在加力。

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“系统整治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”。在政府采购领域,财政部会同公安部、市场监管总局聚焦“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、代理机构乱收费、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、供应商围标串标”四类问题,自2024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专项整治—“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”被列为第一类问题。

壹认清形势:统一大市场对学校采购意味着什么

意味着“本地优待”不再有理由学校是采购人,属于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的主体范围。过去一些习惯性做法——设置驻地服务承诺、要求本地业绩、把本校或本省既往合作经历作为加分—在制度上都已被明确禁止。制度逻辑很清楚:采购活动回归质量、服务和价格的本源竞争,让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、公平竞争。对我校而言,这不是“约束”,而是“机会”:市场越大,我们能用同样的钱买到更好的东西;竞争越充分,采购质量就越有保障。

意味着“把关责任”压得更实统一大市场既是“放”(拆除壁垒),也是“管”(强化审查)。公平竞争审查已从“自我检查”升级为具有刚性约束的制度安排;来自校内外、供应商的质疑举报渠道更加畅通。学校的每一份采购需求、每一份采购文件,都要经得起公平竞争的检验。

意味着“采购能力”成为核心能力采购制度从“程序导向”转向“绩效导向”后,“合规”只是底线,“物有所值”才是目标。这要求二级单位不再只是“提需求的”,而是“对结果负责的”。老师上课要用的设备、实验室要配的仪器、学院要买的服务,什么时候到、好不好用、能不能用出成效,最终是二级单位的事。

1.四个转变:二级单位怎么干PART 01转观念:从“重程序合规”到“重质量效益”

核心是把“买什么、为什么买、值不值”想清楚。

·先谋后动:需求提出之前,必须回答三个问题——现有资产能不能调剂使用?为什么必须新购?买什么档次才够用?避免无预算采购、重复采购、盲目采购、超标准采购。

·需求说了算:功能要求不能笼统。含糊的需求会让供应商无法准确响应,也会在履约时"公说公有理"。技术参数要客观、可量化、可验证;不得指定品牌型号,不得设置与实际需要无关或歧视性的资质、技术和商务条件。

·拒绝"最低价依赖":一味锚定最低价,容易陷入“低价抢标-品质打折-反复扯皮-二次追加”的循环。价格要竞争,但技术、服务、长期运营成本要一起评。

2.转角色:从“甩包袱给代理”到“全流程负责”;“谁采购、谁负责”不是口号,是责任链条

二级单位在本单位采购中的职责是完整的:编制采购预算与需求、选派采购人代表、确认采购结果、参与质疑答复、签订采购合同、组织履约验收。这些工作不能简单“委托出去”。制度趋势很明确-采购人不能再把责任“一包了之”给代理机构。

同时,要建立内部控制:决策、执行、验收职责应当明确,承担不同岗位职责的经办人员原则上相互分离,形成“岗位分离、权责清晰、相互制约”的工作机制。年度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应纳入本单位“三重一大”议事决策范围,集体研究、书面记录、存档备查。

3.转身份:从“挂名代表”到“专业话事人”采购人代表是学校利益在评审现场的唯一代言人。

要做好这个“话事人”,关键在三点:

选得准:选派熟悉项目需求、懂技术、责任心强的同志,不是“谁有空谁去”;

说得清:评标现场准确介绍项目背景与实质需求,对供应商的响应情况作出专业判断,但不能越位、不能诱导、不能透露评标秘密;

守得住: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和评审纪律,如实记录评审意见,独立签字负责。

一次履职不严谨,可能带来质疑投诉,甚至推翻整个采购结果。

4.转闭环:从“验完就付”到"应验必验、验收必严”

验收是采购质量最后一道关口,也是最容易被“走过场”的环节。

验收关口前移:在编制采购需求时,就把验收标准、验收方式、时间节点写清楚,写进合同;

组成专业验收小组:由熟悉项目需求与采购标的的专业技术人员、实际使用部门人员组成,避免“拿着验收单挨个签字”的形式验收;

分类实施验收:大型或复杂项目应邀请专业检测机构参与;不能一次性整体验收的,科学设置节点、分段验收;

验收结果真运用:验收结论与资金支付、资产入库、绩效评价挂钩,并作为今后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参考。

5.六条红线:这些做法要立刻停下来

序号

禁止性做法

制度依据

1

以所有制形式、组织形式、股权结构、注册地、投资国别等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

公平竞争审查制度、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

2

将外地业绩、成立年限、所获奖项荣誉、本地缴纳税收社保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

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规定》第七条

3

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、技术、商务条件

同上

4

指定品牌、型号,或通过"技术参数定制"变相指向特定供应商
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》

5

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、响应时间,或仅允许现场报名、现场购买采购文件
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(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

6

以本地业绩、入库名录、备选库、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变相限定交易对象

《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规定》

四、两句话,请二级单位记牢一句话是“想清楚再提需求”——预算、论证、参数,一个都不能虚。

一句话是“管到底才算完成”——需求、评审、验收,一环都不能松。

伍我们能提供什么支持国有资产管理处(招采办)将持续做好三件事:

政策宣讲

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,分批次到二级单位开展采购制度宣讲与风险提示;

业务指导

对需求编制、采购文件审核、评审组织、履约验收等关键环节提供全流程指导;

咨询服务

组建招标采购工作咨询专家队伍,为二级单位项目论证和疑难问题提供专业支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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